
一、政策出臺背景
根據(jù)國家、省、市關于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要求,為完善我市住房公積金欠繳糾紛調解制度,提高糾紛化解率,發(fā)揮調解作為解決欠繳糾紛的主渠道作用,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了《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糾紛調解辦法》。
二、政策依據(jù)
????1.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(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(fā)布 根據(jù)2002年3月24日《國務院關于修改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〉的決定》第一次修訂 根據(jù)2019年3月24日《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第二次修訂); ???
2.《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》(2016年7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);
3.?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(fā)《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(zhí)法程序規(guī)定》的通知(青住金規(guī)〔2022〕1號)。
三、政策主要內容
一是明確適用范圍。住房公積金糾紛調解主要適用于因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而引發(fā)的糾紛案件。
二是確定調解原則。住房公積金糾紛調解應當遵循優(yōu)先原則、自愿原則、合法原則。
三是引入律師調解。委托專業(yè)律師參與調解,構建“行政調解+律師調解”的多元糾紛化解機制,加大調解力度。
四是規(guī)范調解程序。辦法規(guī)定了調解申請、事先告知、實施調解、調解結案等流程,并設置了調解時限,明確了調解與執(zhí)法立案的銜接要求。
五是開展調解監(jiān)督。辦法規(guī)定了對調解案件的監(jiān)督措施,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調解案件定期抽查回訪等。
四、調解申請方式
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,職工可提供身份證明、勞動關系證明、工資證明等證據(jù)材料,到各區(qū)(市)住房公積金營業(yè)大廳現(xiàn)場申請辦理。
五、其他事項
住房公積金糾紛調解不得向單位和職工收取任何費用,所需費用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費中列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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